第一条 为了鼓励运动员勤学苦练,迅速提高运动技术水平,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少年级运动员。
第三条 获得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生产(工作、学习)积极,体育作风好。
二、达到该等级称号所规定的技术标准。
三、国际级运动健将授予在奥运会赛、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中,取得获奖名次的运动员,及在正式国际比赛中,成绩达到世界水平的运动员。
第四条 凡是在我国正式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体委)制订和公布。每四年修订公布一次,必要时随时修订。
第五条 批准授予技术等级称号的权限是: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由国家体委批准授予; 一级运动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国家体委直属体育学院、中国火车头体育协会分别批准授予; 二级、三级运动员和少年级运动员由地(市)、县体委及体育学院、中国火车头体育协会分别批准授予。
地(市)、县体委可以委托条件较好的基层体育组织批准授予三级和少年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六条 在特殊情况下,各级体委可以审批应由下级体委审批的技术等级称号。
第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的运动员,除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须报国家体委批准授予外,其它各技术等级称号的授予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自行制订。
第八条 各个系统和各级组织所举办的运动会,凡符合国家体委审定的运动竞赛规则,运动健将的成绩有该项国家级裁判员主持裁判工作、一级运动员的成绩有该项一级以上裁判员主持裁判工作、二级以下运动员的成绩有该项具有等级称号的裁判员主持裁判工作,并签字证明,
都可以申请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应按其规定执行。
第九条 运动员达到技术等级标准后,由本人填写运动技术等级申请表,向所属单位申请,报请相应体委批准。各单位申请技术等级称号时,必须呈报正式申请文件、运动员技术等级申请表和经过相应裁判签字的成绩证明单,在本年度内办理申请手续,超过本年度的不予审批。
第十条 凡经批准授予技术等级称号的运动员,由批准机关发给证书和证章,少年级运动员只发证章,不发证书。运动员获得两个以上相同技术等级称号时,只发给证书一份、证章一枚;如获得两个以上不同技术等级称号时,按较高的技术等级称号发给证书和证章。所获各技术等级称号和成绩均应登记在证书内。等级运动员运动成绩提高到上一级标准者,经批准后另发证书、证章。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国家体委公布施行。其解释权、修改权属国家体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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